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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說,對造律師以此手段,竟開始透過媒體刻意帶風向,完全是出口轉內銷、混淆是非的做法。
高嘉瑜表示,對造律師藉由閱卷、再製刺探當事人隱私,還拿來炒作博取版面,賺取媒體聲量,其心可議,更可想像若卷證拷貝重製後,被告律師將食髓之味,藉散布內容繼續傷害被害人。
高嘉瑜委任律師李永裕表示,林的律師表示是從卷證資料得知,然而不論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或是上面新北地院的裁定,都有禁止被告及辯護人將卷證做訴訟以外的使用。
李永裕說,林的律師發表的言論內容,已達違法程度,且也對高嘉瑜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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