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科管局與中華大學合約書內容,第14條權利及責任指出,中華大學在完成結案報告時,著作權才會移轉到科管局手上。
林智堅幕僚說明,因此,林智堅2008年6月26日口試時,他與中華大學研究團隊仍擁有該份報告的相關權利,並無抄襲之虞。
第二,外界指控林智堅將碩論發表至其他研討會,林智堅幕僚指出,根據國科會研究人員倫理規範,第七條第A項指出,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必要。
此外,在第六條之D項指出,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而林智堅是該份報告的共同參加者擁有相關權利。因此,當林智堅在研討會發表該篇研究報告時,他擁有權利可修整並發表論文,並無一稿多投、自我抄襲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