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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警消出動大批消防車、救護車及逾百名消防員到場灌救,救出134人、疏散500人。經查起火點是在1樓,並燒燬四面佛寺等3戶,造成家具、佛具、裝潢及11輛機車燒燬,災損面積約200平方公尺。
警方過濾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李男、鄭男,台北地檢署依刑法公共危險放火罪嫌起訴2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6年,鄭男有期徒刑3年8月。
鄭男未上訴,於一審判決確定;李男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李男辯稱只有指使鄭男潑漆,是鄭男擅自放火,與他無關。
二審審理後認為,鄭男縱火後,李男不僅沒有任何驚訝意外的反應,還淡定地停留在現場拍攝火災畫面長達4分45秒,並上傳至LINE群組以供爆料;此外,另有李男購買汽油、鄭男證詞等事證,均足以認定李男是放火犯行主謀。
二審審酌,李男指使他人縱火對四面佛寺所在大樓的住戶及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財產均有危險性,犯後卻矢口否認、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且惡性甚鉅,但考量李男已賠償部分遭波及的屋主、車主共44萬元,改判刑5年8月。
李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