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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2009年北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檢方沒處理此部分,經法院告發,2015年8月,檢方指控,種村碧君自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間,提供135張自己或友人消費的發票給吳淑珍核銷扁的國務機要費,共542萬9220元,依涉犯貪汙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種村碧君辯稱,她是看別人給吳淑珍發票就跟著給,吳淑珍沒有跟她要發票,她也不知道吳淑珍要發票做什麼,她認為是要兌獎。
2017年北院依貪汙罪判處4年,褫奪公權2年,2020年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相同刑度,2021年2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調查未詳盡,將有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今年初,更一審將有罪判決撤銷,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改判免訴定讞。
另外,扁珍夫婦、總統府副前、後任秘書長馬永成與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蔡銘哲及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等7名被告,上月更二審也全部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