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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2013年9月2日晚間8時許,陳昀寧在台北市青年路一家咖啡店內,收受業者交付的2萬元,縱容他們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的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時,陳昀寧辯稱沒有收賄,也說去赴宴只是一般聚餐,不知道是誰付款。一審將他判處7年,二審改判8年6月遭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一審沒有審酌陳昀寧的犯罪情節、收受賄賂的金額,而判7年徒刑並非妥適,最後改判5年4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且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