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男童父母認為,區公所沒有在搖椅週邊擺放警告標誌,才讓男童不慎受傷,因此提告國賠322萬餘元。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區公所表示,搖椅並非兒童遊戲場設備,僅是給民眾休憩用,所以才沒有設置警告標語。
法官審理後認為,搖椅雖非兒童遊戲設備,但也無禁止幼童使用,認定區公所管理上有所欠缺,必須負擔男童的醫藥費、看護費和精神撫慰金;但男童家長放任6歲男童到公園玩耍,未善盡其保護之責,必須對男童受傷負70%責任,判區公所僅須賠償19萬餘元,可上訴。(編輯:林盈君)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