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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說明,為強化海域放流物種管理,新制自10月1日起實施,採購自漁船捕獲活體野生水產動物,須於放流前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利用漁業署建置的海域放流平台,向放流當地縣市政府進行申報,並限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若是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則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即可依其規劃放流,以節省行政流程。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應由經受過教育訓練人員執行,漁業署將於112年辦理海域放流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人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理念,以及讓放流人員瞭解海域放流作業注意事項,透過知識傳遞,倡導正確海域放流。
漁業署呼籲,新制於10月1日上路,請全民共同遵守新規定,以維繫海洋生態環境,增裕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