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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立法院、監察院認為,租約內容違反《國有財產法》,立法院更於1999年的會期中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所有飛機。2002年7月,雙方協議終止合約,由民航局收回飛機並由國有財產局標售。華航認為,當初沒那麼大的運量需求,是被迫接受飛機,2006年間依《民法》規定,提告請求民航局返還溢付租金12億4317萬1655元。
華航在一、二審時均遭判敗訴,不過,更一審則認定,民航局、華航2002年7月簽協議書時,針對飛機租金計算一事已合意依行政院1997年4月函示內容,依行政院核定利率及扣除飛機殘值4.88%為調整,並依行政院核定的利率計算飛機租金數額,算出華航溢付1億7872萬8146元租金。
此外,更一審指出,民航局需自2011年3月起加計年息5%利息支付給華航,加上利息就超過2.7億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