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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官認為,若張男沒有行竊,又何必私下聯絡店家,表明願意賠償、要求向警方改口,另外,張男雖堅稱案發時不在場,但卻始終無法提出證明,因此依竊盜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張男收到判決書後,情緒十分低落,不斷向母親強調自己沒有犯罪,是被法官誤判,沒多久後,便表示自己心情不好,要出門散心,豈料最終竟被發現在百貨公司的廁所內輕生。(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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