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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宋男庭上指稱菜鳥是指他很年輕,不是要侮辱他的意思,並辯稱「如果認為我這樣有侮辱公務人員我就承認,我有說這些話,但我沒有侮辱的意思」。但法官認為,「菜鳥」一詞是指對踏入某領域或職場環境,對諸事不熟悉新人的戲稱,2人應不相識,當下情境單純是員警執行公務,並沒有與宋男嬉鬧或以「菜鳥」等語開玩笑;其次一般稱某人年輕,通常不會使用帶有蔑視、貶低的言語,況且宋男已54歲,智識正常,有一定社會經驗,應了解菜鳥一詞的意義及判斷適當使用時機。
法官認為宋男說詞明顯推諉卸責,不可採信,酌量宋男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但就針對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