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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表示,經訪查結果,民眾主要以救傷、失怙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為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更為保障人猴身心健康,實有必要杜絕此一歪風,不該剝奪其社會行為,讓獼猴回歸自然。
農委會表示,民眾飼養的台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台灣獼猴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112年3月31日前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農委會也提醒,未符合者,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照養,違反規定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5萬至25萬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呼籲,凡持有台灣獼猴者,請儘速依規定,依限辦理登記備查或送交地方政府處理照養。於期滿後,仍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法開罰並沒入禁養動物,請勿以身試法,亦請民眾勇於舉報非法飼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