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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警察局開單舉發宋男超速案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宋男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宋男主張,他因病患休克急救,急欲返院處理,內心焦慮未顧及道路速限,是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他願意接受罰鍰及道路安全講習處分,但因工作所需,於夜間或外縣市無大眾交通工具可使用,希望撤銷原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行政罰法雖然規定遇到緊急危難狀況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但避難行為的目的須適當、所採取的措施應屬唯一且必要,也應該應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為之。
北院表示,宋男當時駕車時速高達161公里,已逾該路段時速61公里,將導致視野大幅變窄、心理趨於緊張,對前方突發的狀況難以即時、準確、妥善處置,稍有不慎,極有可能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損害實難以估計。
北院認為,當時宋男雖有緊急危難的狀態存在,且客觀上出於不得已,主觀上也出於救助的意思,但採取的措施並非唯一且必要,也未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為之,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宋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