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規定性別不平等?憲法法庭今辯論

▲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18日開庭辯論。圖為祭祖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祭祀公業派下員釋憲案,18日開庭辯論。圖為祭祖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祭祀公業條例》有關派下員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憲法法庭今(18)日開庭辯論,有3名學者提意見書主張違憲,但主管機關內政部主張,若判決違憲將造成行政、司法資源大幅增加,並與多數民眾對祭祖的感情不符,絕非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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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陳姓女子的媽媽是獨生女,出嫁後因《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不能被列名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女等人提起訴訟,但法院引用祭祀公業規定,判決敗訴確定,陳女等人聲請釋憲,質疑為何男性結婚後可列名、女性不能,主張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

全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內政部主張,條例並非直接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實質上是排除「未承擔祭祀者」派下權,而非「女性」;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也指出,過去女子出嫁後即屬夫宗,對於母家無祭祀義務,而祭祀公業受習慣法上「宗族」影響深遠,如將女性追溯納入派下員,將與出嫁女性隨夫家祭祀、對本家無祭祀義務的傳統習俗,有所扞格。

內政部強調,該條例第4條設立意旨,是把原本具有「習慣法」位階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立法者當年已知會有男女不平等、侵害女性子孫對祭祀公業財產權的指責,但一邊是「基本權保障」,一邊是「法安定性」與「法不溯既往」,經過價值權衡,已選擇「施行前」按照既成事實,「施行後」不分男女,屬最小侵害做法,並未違憲。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主張,從行政機關近年來對《祭祀公業條例》的修法過程,足見相關規定明顯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保障,然而長久以來歧視婦女的派下資格認定,不但從習慣變成法律,還透過法律的施行,繼續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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