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口罩罰三千遭地院撤銷 高市府:開罰依法有據

▲未戴口罩罰三千遭高雄地院撤銷,高雄市衛生局專家會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將提起上訴。(圖/NowNews資料照片)
▲未戴口罩罰三千遭高雄地院撤銷,高雄市衛生局專家會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將提起上訴。(圖/NowNews資料照片)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

高市府去年5月19日上午公告「室內外需戴口罩」加嚴防疫規定,李姓男子當晚沒戴口罩、在住家外遭員警開罰3000元。高雄地院認為,當時中央尚未公告口罩禁令,高市也非全國疫情最嚴重地區,驟然宣布禁令且沒有緩衝期,判撤銷罰單,可上訴。衛生局副局長潘炤穎表示,高雄市衛生局專家會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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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3級警戒,高市府19日宣布「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内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李男19日當天整日上班,晚上9點才下班,回到家時,在家門口戶外空間遭員警盤查,因未戴口罩遭舉發。李男事後陳述意見,仍被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挨罰3000元。李男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潘炤穎表示,110年5月北部已是本土疫情蔓延、社區傳播,在疫情風險已擴散至高雄市的狀況下,難道要等到發生同樣狀況才是高雄市疫情嚴峻嗎?高雄市專家會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並基於流行病學特性綜合評估、研判及執行對應防治作為之必要,衛生局也將提起上訴。

潘炤穎指出,去年5月全國疫情緊張的狀態之下,不只北部地區的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宣布強制要求民眾戴口罩,其他地區許多縣市政府與高雄市疫情相當的縣市也都陸續加強管制,包含花蓮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等地方政府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陸續也均於5月28日中央規定前以強制戴口罩作為必要的防疫手段。

潘炤穎也說,高雄市COVID-19專家小組評估國內疫情風險決議、由高雄市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依法宣布要求強制戴口罩,發現民眾未戴口罩即行開罰,否則將面臨社區發生率與致死率升高風險。

潘炤穎認為,110年台灣地區主要流行COVID-19為Alpha變異病毒株,感染者重症及致死風險遠高於目前的Omicron BA.2或BA.5變異病毒株,相關流行疫情綜合研判以及對應防疫策略應由專業主管機關為之,以快速阻斷社區傳播鏈、確保民眾健康安全為最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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