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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隨後提到,自己耗時1年靠著「自拍棒+運動攝影機」成功蒐集足夠證據,但故意先不提交,對方在偵查庭上信誓旦旦向檢察官表示自己沒抽菸,此話一出,原PO隨即將蒐證影音呈上「對方直接雞嘴變鴨嘴,馬上說願意跟我和解」,殊不知只是願意私下道歉,「我要你的私下道歉幹嘛?想當然最後就是破局。」
到了簡易庭審理當天,鄰居主張,自己以前都會去樓下吸菸區抽菸,是因為不爽原PO腳步聲太大聲、在社區群組標記害他沒面子,才會改在陽台吸菸,證詞讓原PO傻眼不已。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認為,勘驗錄影畫面,羅男抽菸時,江姓夫妻住處的空氣清淨機,空氣污染數值會上升,從20多上升至59不等。最終法官判決羅男應賠償江姓夫妻各2萬元,且羅男不得在住處(含陽台),「為菸味飄散侵入原告住所地之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原PO最後也提到「雖然賠償金感覺還得走強制執行,才有機會拿到,但還是很感謝這次台中地院的法官。」關於鄰居是否賠完4萬後,繳完又可繼續在陽台抽菸?原PO則拿出法條解釋,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1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編輯: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