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家暴3歲女童!凌虐致顱內出血亡 最高院判11年定讞

▲屏東方姓男子不滿妻子與他人所生的3歲女童不服管教,連續多日毆打女童頭部致傷重身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示意圖/取自pixabay)
▲屏東方姓男子不滿妻子與他人所生的3歲女童不服管教,連續多日毆打女童頭部致傷重身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示意圖/取自pixabay)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屏東方姓男子不滿妻子與他人所生的3歲女童不服管教,連續多日毆打女童頭部,致女童傷重身亡。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11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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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方姓男子與黃姓女子為夫妻,被害女童為黃女與他人所生。民國110年3月間,女童因摔傷導致右大腿骨折打石膏,僅能以臀部滑行,方男因此限制女童只能在2樓臥室活動。

同年6月8日至10日,方男僅因女童想溜出房間,就每日徒手或持拖把握柄、皮帶等方式毆打女童,且多從女童臉部、頭部下手,導致女童全身多處大面積瘀傷。

6月10日晚間9時許,方男見女童失去意識後離家躲避,僅由女童媽媽請求救護車送往枋寮醫院急救,最後女童仍因腦髓損傷及顱內出血,到院前死亡。

方男為躲避刑責,與女童母親共謀向檢警謊稱是女童自行摔下樓梯受傷,後因女童母親不甘自行承擔照顧不周責任,向檢警供出實情。

一審認為,方男手段凶殘,造成女童傷痕累累,導致女童生前承受重大痛苦,年僅3歲生命就此殞落;方男嚴重損及人類存在基本價值,隨意踐踏女童人性尊嚴,自非一般正常有血性之人所能容忍。

一審審酌,方男偵查中否認犯行,但審理期間已坦承認錯,考量家庭、生活、經濟等狀況,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案經方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決;方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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