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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另外,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整體結構補強等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這次修法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
內政部說明,這種方式主要是因弱層通常位於建築物底層,多為利用樓梯間、外牆、側柱等公共空間進行補強,以縮小對住戶的影響範圍;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有必要時,應再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最後,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