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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底,曾男前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稱可以分18期繳納,每月繳1萬元,但僅繳1期就未再繼續繳納。全案在今年10月間移送台北分署執行。
台北分署發現,曾男名下無存款或不動產,但有一輛2012年份3500C.C.的保時捷,在忠孝東路四段一家規模不大的有限公司有薪資所得。執行人員通知曾男處理但未理會,遂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他薪資。
隔天,曾男即在一位年長者陪同下至台北分署,年長者從牛皮紙袋中拿出現金17萬元,很客氣地表示要繳清所欠全部餘款,執行人員深感訝異。期間,曾男皆不發一語,相當低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