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樹區槍擊2死!癌男槍殺前妻2友人 判刑26年定讞

▲罹癌的方姓男子與前妻因房地產過戶糾紛起口角,持槍射殺前妻的吳姓男友及勸架的劉姓男子。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26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圖/翻攝畫面)
▲罹癌的方姓男子與前妻因房地產過戶糾紛起口角,持槍射殺前妻的吳姓男友及勸架的劉姓男子。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26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圖/翻攝畫面)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罹癌的方姓男子與前妻因房地產過戶糾紛起口角,持槍射殺前妻的吳姓男友及勸架的劉姓男子。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26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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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家住高雄市大樹區的方男有家暴行為,遭簡姓前妻聲請保護令獲准。民國110年3月7日下午,方男騎車到大樹區九曲堂附近土地公廟與簡女討論房地過戶起口角,不歡而散。

方男離開後心有不甘,回住處取出手槍、喝酒後,返回現場,恰好碰上當時要帶簡女離去的吳男,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一旁練歌場老闆劉男上前勸阻。

方男認為吳男、劉男袒護簡女,先射殺吳男,再追趕逃往練歌場並反鎖大門的簡女;方男開門未果,又持槍追逐劉男開槍射擊,直到劉男倒地仍繼續開槍,犯案後騎車逃逸,吳、劉2人中彈送醫不治。

一審指出,方男在公共場合公然開槍並恐嚇前妻,犯罪手段凶狠,造成社會恐慌;方男自始至終坦承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且未獲被害人家屬諒解,也沒有合理賠償。

一審並考量方男罹患扁桃腺癌須化療,且經鑑定認為他心情難過懊悔,仍能省思自身行為,有透過矯正教化遷善可能;另考量方男年紀已60餘歲,服刑後縱有假釋機會,亦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不高,依殺人等罪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6年,褫奪公權10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維持26年刑度。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方男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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