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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當時船長陳火盛準備從菲律賓返台修理船上機械,林金群因此請其協助將3台故障的DVD機載回台灣修理,並稱由林進龍代取後,要再轉交給「阿鳳」;陳火盛接獲林金群交付紙箱,不疑有他,運載回台,並如約交付給林進龍,而阿鳳獲電後,便通知謝龍宗前去林進龍家,正當謝龍宗前往林進龍家取紙箱時,遭警察當場查獲紙箱內裝有海洛因。
陳火盛、林進龍並不知悉紙箱內容物為海洛因,但由於林金群拘留於菲律賓,未能返台受審的情況下,陳火盛、林進龍各遭判處18年有期徒刑定讞,而涉案的趙鳳珠18年定讞、林金群二審判18年、謝龍宗20年確定。
而關鍵證人林金群從菲律賓返台歸案後,數次筆錄均稱陳火盛、林進龍並不知情,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在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下,林進龍提起官司獲得平反,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而陳火盛也在協會幫助下,2度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後,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台藏放毒品,以及他收受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也在去年8月駁回檢方上訴,陳火盛無罪確定。
由於陳火盛在獄服刑長達2966天,減少工作損失高達 6800萬元,因此聲請刑事補償金最高每天5000元,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最後共計需補償陳1186萬4000元。(編輯:林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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