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2966天!漁船長遭控涉紙箱運毒 無罪確定獲賠1186萬

▲冤獄案主「得利10號」船主陳火盛服刑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獲1186萬。圖為高雄高分院。(圖/截自Google Map)
▲冤獄案主「得利10號」船主陳火盛服刑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獲1186萬。圖為高雄高分院。(圖/截自Google Map)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艘漁船「得利10號」,在2009年遭檢方查獲紙箱運毒案,船長陳火盛遭判18年徒刑定讞,他在入監服刑2966天後,第2度聲請再審,獲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並釋放,最高法院也在去(2022)年8月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陳無罪確定,而被羈押的2966天,可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決定補償每日4000元,共計補償陳1186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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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於2009年,檢方指控「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船東林進龍和另外3位判決確定有罪的趙鳳珠、林金群、謝龍宗涉案,5人皆被判有罪,而根據調查,謝龍宗在當年5月8日,指示趙鳳珠臨櫃匯款購毒基金新台幣300萬元,另將餘款230萬元,由謝龍宗兌換成同額美金攜至菲律賓,林金群與謝龍宗與另名男子「阿超」會合後,以3台DVD包裝掩護,夾藏16塊海洛因磚在內,利用漁船走私來台。

據了解,當時船長陳火盛準備從菲律賓返台修理船上機械,林金群因此請其協助將3台故障的DVD機載回台灣修理,並稱由林進龍代取後,要再轉交給「阿鳳」;陳火盛接獲林金群交付紙箱,不疑有他,運載回台,並如約交付給林進龍,而阿鳳獲電後,便通知謝龍宗前去林進龍家,正當謝龍宗前往林進龍家取紙箱時,遭警察當場查獲紙箱內裝有海洛因。

陳火盛、林進龍並不知悉紙箱內容物為海洛因,但由於林金群拘留於菲律賓,未能返台受審的情況下,陳火盛、林進龍各遭判處18年有期徒刑定讞,而涉案的趙鳳珠18年定讞、林金群二審判18年、謝龍宗20年確定。

而關鍵證人林金群從菲律賓返台歸案後,數次筆錄均稱陳火盛、林進龍並不知情,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在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下,林進龍提起官司獲得平反,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而陳火盛也在協會幫助下,2度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後,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台藏放毒品,以及他收受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也在去年8月駁回檢方上訴,陳火盛無罪確定。

由於陳火盛在獄服刑長達2966天,減少工作損失高達 6800萬元,因此聲請刑事補償金最高每天5000元,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最後共計需補償陳1186萬4000元。(編輯:林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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