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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本案牽涉車船處等單位,有多名臨時人員為了要有工作,涉嫌「包紅包」行賄;建設處也傳出有承辦人向民眾索賄百萬元。檢廉搜索時,劉陳昭玲正準備搭機離開澎湖,遭檢調攔下。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認定被告劉陳昭玲與陳姓及孫姓女士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賴姓男子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其餘被告及證人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