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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北市政府以核安為由,不給室外乾貯啟用,台電改推動室內型乾貯,但整個過程也沒有比較順利。
台電主張,「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的水土保持計畫,在送審後,新北市政府於2010年9月間核定並發給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後來,台電申辦該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經新北市府核定後,該計畫在2013年6月間完工,但新北市政府認為台電未依變更內容施作,台電因此函請經濟部向新北市府申請第2次變更設計,並依新北市府審查意見多次修正後,新北市府仍認定台電未依審查意見完成補正,四度不予核定。
台電兩度向農委會提出訴願,最後認為訴願決定無法滿足其行政救濟的目的而改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台電自2013年11月7日提出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以來,已依新北市府要求13次補正資料,經反覆審查後,新北市府均不予核定,且每次理由都相同,即聚焦在乾華溪侵蝕區範圍、邊坡穩定、微型樁參數及地下水位調查等4個項目,但4個項目均在2010年間核定確定;況且,新北市府在訴訟中沒能具體說明還有哪些項目必須檢討,以供法院調查。
合議庭認為,台電的申請案符合法規標準,判決新北市府應作成准予核定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