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查人口販運防制修正案 民間監督聯盟發聲明

▲我國籍權宜船問題仍未解。(圖/記者葉正勳攝影)
▲我國籍權宜船問題仍未解。(圖/記者葉正勳攝影)

記者賴正琳/綜合報導

5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實質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歷經兩屆立法委員任期的法律修正提案總算有所進展。民間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表示,這是對我國境內國人、移工的保護,也是對國人遠赴東南亞國家遭受販運案件的應對策略,期待未來本法通過三讀公布實施後,能夠有效的打擊國際人口販運犯罪,特別是對被害人有實質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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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針對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人員的在職訓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通報義務、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陪同在場之人資格與限制、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有通譯協助、以及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人員、廣播、電視、電子媒體洩漏被害人身分訊息的處罰等方面都有所斬獲。

同時,除了處罰從事不法行為犯罪者之外,於犯罪過程中以各種手段對待被害人的幫助犯亦受處罰。並且原法律條文罰則過輕的問題,在刑度上也作了提升,並明定各種加重處罰的條件,這些修正部分,讓民間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給予肯定,但仍有感到遺憾之處。

民間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指出,惟令人遺憾的是,本次修法未能明定我國籍權宜船、以及進入我國海域、靠港的外國籍船隻的部會權責歸屬,該類船隻恐怕持續為查緝的三不管地帶。再者,法官在對未滿十八歲人從事人口販運犯罪的加害人量刑,因為罰則尚未明定加重處罰,恐將導致部分法官在量刑時依本法規定裁量,而未能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加重量刑,形成法院混亂的見解。

民間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認為,最嚴重的問題在於被害人鑑別機制與申訴機制,未能引進外部專業人士監督的力量,而由警察單位擔任鑑別任務,並當事人不服鑑別結果時,再由司法警察的上級,球員兼裁判作最後決定。如此,因為員警的過失所導致的錯誤結果,即可能再一次在上級長官的包庇維持錯誤結果,這將使得當事人求助無門,無益於打擊犯罪,本聯盟對此深感憂心。引進外部專家接受申訴的目的,正是為了在警察內部機制失靈或是刻意包庇的情況發生時,即時進行修補,本聯盟極力主張被害鑑別救濟應由外部專家審議。

民間人口販運防制監督聯盟分析,關於遺漏的三個問題,包括:入境權宜船與外國籍船的犯罪偵防、對兒少進行犯罪的加重其刑、以及被害人鑑別救濟機制引入外部專家審議等,本聯盟期待立法委員們在本案三讀前能夠作出修正,讓整部法律更加完善,避免即將發生的弊端,有效打擊犯罪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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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