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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民黨調閱黨產會之調查報告後,依證據提供該會的書面意見中已說明當時台中市政府委託「臺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支社」辦理業務係由72年起至80年止,原委託書承諾民眾服務社無償使用的不動產遭市府收回,是否因此產生搬遷補償費?又此費用是否為因台中市政府無法提供該處所,故給付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支社此搬遷補償費用作為後續之委辦業務費?並要求黨產會應向台中市政府查證,惟黨產會是否未有調查即做成處分?
第三,台中市府以「搬遷補償費」名義編列3500萬元補助之對象為「臺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支社」,並非國民黨,特定媒體的報導卻寫市府補助對象為國民黨,是否刻意誤導民眾?第四,調閱黨產會調查卷宗,僅看到「陳情人之陳情信」(非檢舉),也未檢具任何相關事證,黨產會即立案調查,完全有違黨產會「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之規定(程序違法),顯見黨產會早已預設立場。第五,國民黨將待收到處分書,確認黨產會處理的理由後,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