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合憲!公益言論高度保障 惡意散布謠言不受保障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翻攝記者會直播)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翻攝記者會直播)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刑法310、311「誹謗罪」一直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爭議,大法官曾在2000年間曾做出釋字509號合憲解釋。然而,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女藝人蘿莉塔等人不滿被判誹謗有罪定讞,紛紛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又再度拿此議題來審查,今(9)日仍判決刑法誹謗罪「合憲」,但認為釋字509號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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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誹謗言論如有關「公益」,行為人只要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述為真,均屬不罰。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許辰舟說,本判決對公益貢獻度高之事實性言論保障更進一步;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進一步表示,判決肯定誹謗罪合憲,但如涉私德或與公益無關之誹謗言論,即使證明真實,仍要受處罰。

至於有關公益之言論,表意人如已盡查證義務,客觀上合理可信為真實,則不罰。縱使引述不實資料,不具有明知或重大輕率而不知之惡意,仍可免罰。本判決並提出判斷查證義務高低之具體衡量因素。檢察官且負舉證行為人惡意之責任。

至於是否符合「合理查證」的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並依個案情節做出適當的利益衡量。在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第311條,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於此範圍內,釋字509號應予補充。

判決書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的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導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事實根基。

朱姓台商2017年因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稱是王女的「通姦證據」,結果被依散佈猥褻圖畫罪判處6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讞,朱男聲請釋憲主張,相較周玉蔻透過電視節目誹謗前總統馬英九,卻只判拘役50天,誹謗罪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言論自由。

除朱男外,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名媛李珍妮、李晨菲及林郁紋、蕭絜仁、陳易騰等8人,也分別因誹謗罪遭判有罪確定,他們都針對誹謗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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