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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幼兒園若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請勿私自提供幼兒藥品。
教育部另重申,教保準則規定意旨是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爰定明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包括託藥制度、託藥程序及用藥之注意事項,請各縣市教育局處確實督導轄內教保服務機構務依前開準則規定辦理託藥事宜。
教育部請各縣市教育局處所轄教保服務機構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安全教育知能,將用藥安全觀念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以建立幼兒安全的生活習慣及行為,教育部國教署編製的安全教育相關教材電子書及教具電子檔已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課程與教學/參考資料/教材/安全教育議題,請鼓勵轄內教保服務人員自行下載運用。
教育部函文指出,若經通報園內有違法提供幼兒用藥情事,請提醒教保服務機構務依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妥處,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並請各縣市教育局處即啟動後續調查處理及提供必要的協助,以維護幼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