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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林男墜海的路段已有設置石階、繫船柱等碼頭岸邊通常應有的安全設施,而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並非漁港的基本設施、公共設施或一般設施,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並無設置之欠缺,也無設置之必要。
高院表示,該路段的視線尚屬良好,車輛行駛至該處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之分界,足見路段縱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或其他警示設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衡情尚不致於直接墜落海中而因此直接發生危險及損害甚明,事故之發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無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