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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起訴為「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公司詐貸」案,檢方調查,何宗英、江美玉利用他與華南銀高層連襟關係,向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詐貸,涉及違反關係人授信,造成共6億多元呆帳。何宗英、江美玉各判處9年2月,一樣上訴二審。
第三波起訴為「永豐銀詐貸」案,檢方調查,何宗英涉於2014年間以支票擔保,請江美玉向多家牙醫診所交換同額支票,製造假交易金流,再向永豐銀詐貸18億8000萬元,之後向相關債權銀行或租賃公司「借新還舊」,遭作資金槓桿。
北院認為,何宗英為圖己利,竟長期以偽造的合約、協議,並持非屬集團實際交易往來所取得的支票等方式,向永豐銀行詐取鉅額款項,以及詐得免除提供足額擔保的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永豐銀行受有額損害,嚴重破壞金融體制及社會經濟秩序。
法官另審酌何宗英有陸續償付款項,永豐銀行的損失已獲相當程度填補,判刑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