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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馮、薛為持續掌控利益,2012年吸收新法國品牌代理業者一起圍標,2014年又吸收中國品牌代理業者加入,各公司以不參標、單純供貨、陪標等方式,製造競標假象。圍標集團則跟承辦採購業務的王福江談妥,若圍標成功,則支付王標案採購金額2%的賄款;偵辦期間,檢方也發現佘收賄。
王福江2008年至2015年收賄達29次,共計673餘萬元,佘2014年至2015年收賄4次共155餘萬元。後來,馮、薛均獲緩起訴,林、佘被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佘男則否認犯行,強調他在中油服務30年,不可能犯法。
一、二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王12年、佘10年2月徒刑,各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