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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說明,未來只有重大消費金融應用要上到境外公有雲及主管機關指定類型,才要申請核准,其餘不用申請,但金融機構對於作業委外仍要負最終責任,所以應就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權益影響進行評估,有關資安防護、客戶資料的維護仍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舉例原規定信用卡發卡業務、車貸以外其他消費性貸款行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金融機構都要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未來全面放寬、不用申請核准,至於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作業,未來只要重大性消金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才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其餘由金融機構自行處理。
而保險業原本若要把作業跨境委外或將具重大性或跨境雲端服務作業委外,都要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未來也僅涉及自然人客戶相關資料的重大性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才要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而證券期貨業同樣未來重大性客戶資料或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必須事前取得核准。
金管會強調,為落實良好法制作業,確保法規透明、一致及可預測性,金管會在委外辦法的修正過程中,已參酌國際監理規範,並衡酌我國的特性,適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也於草案預告後召開公聽會就草案內容逐點檢視,充分討論,廣納各界意見,考量金融業委外的第三方風險控管是各國重視的監理議題,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實務執行情形及國際發展,滾動檢討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