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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學校對於50年以上之校舍房舍等,於處分前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便是整修,也須向主管機關提報工程計畫。鑒於大學之公共性,該校又身為國內最高學府,更承載著歷史及建築價值的有形文化資產維護之責任,應全面性思考並積極建立完善之維護機制,以免珍貴的文化資產因維護管理不當而消逝。
對於國立臺灣大學有無積極清查並維護管理所屬館社文化資產?有無合理編列相關預算並妥適運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對於校內具文化資產之建物有無落實追蹤?對公有列冊文資有無善盡督管之責,並公開透明?等諸多文化資產建物之保護作為,監察委員將進行深入調查。
台北市文化局今(14)日發布新聞稿回應,有關報載臺大一號館裝修作業涉及文資法相關議題,文化局於今年2月已接獲反映,指臺大一號館正進行外牆施工,重要建築元素遭剔除,恐有違反文資法第15條規定疑慮,已於3月及5月兩度邀集文資委員進行專案小組會勘,監察院亦於6月就本案函詢文化部、教育部及本局,本局已回覆說明案情,協助監察院了解本案始末。
文化局表示,有關近日報載有監察委員關心本案並申請自動調查,文化局身為地方文化主管機關,當本於職責配合協助調查,同時亦呼籲中央應對所主管法規進行通盤檢視及修法,如明確訂出文資法中列册建物之權利義務關係,或針對有文資保存需求之學校優先補助,提供學校於文資指定後所損失之潛在權益如校地面積、容積等實質補償;或輔導有一定數量以上文資的機關學校,给予成立文資修復經營專責單位人力及預算之可能,增加校方維護文化資產之誘因,使地方機關能在更完善之環境下發揮主管機關之職能,而非於資源與工具不足之惡性循環下之責任檢討。
文化局期待學校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能成為教育文化首要的一環,需要中央、地方與學校機關三者共同攜手,取得師生普遍支持,才能落實校園文化資產保存,讓歷史文化教育於校園紮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