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更二連身條款」爭議 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更二連身條款合憲(圖/記者潘千詩攝)
▲憲法法庭認為,更二連身條款合憲(圖/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目前待執行的38名死囚中,有35人認為,他們的案件因分案的連身條款規定,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有重複,針對分案的「連身」規定聲請釋憲,經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憲法法庭今(14)日判決,更二連身條款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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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本案主案是前唐榮鐵工廠營建部經理劉政哲因涉貪,但非常上訴的法官曾參與前案審理,他質疑「連身條款」違憲,至於其他受理案件還包括:因貪汙入獄的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死囚黃春棋等人也認為該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陸續聲請釋憲。

去年10月,憲法法庭舉辦不公開說明會,死囚黃春棋委任律師主張,連身條款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應以違憲角度處理;司法院、最高法院主張沒有違憲。說明會結束後,仍有人繼續提出,至今共計52件併案。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17-8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是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的裁判者,面對該案被告的同一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應自行迴避,《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法官迴避事由,有關機關2年內應明定;至於同一審級的法官多次承審同一案件,不用迴避,也與憲法保障訴訟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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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