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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強調,對於鏡媒體帝國的威脅,毫不畏懼,將持續為打擊不法而努力。
陳椒華國會辦公室指出,依照2022年1月19日,NCC第999次委員會議紀錄,核發執照給鏡電視的附款,明訂「普通股股東於116年6月30日前,除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也就是限制鏡電視八大股東不得在2027年6月30日前售出股權。如果有出售,就會被取消執照。
今年6月28日,NCC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加停止條件」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
陳椒華國會辦公室表示,原本就已經是人頭股東和已經售股的股東,仍出具虛偽不實的切結書給NCC表示仍為股東,加上NCC不調查人頭代持股份爭議,就會影響到整個處分效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