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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事件發生演進時序來看,衛福部是在蘇發表更正言論之前發布新聞稿、依食安法告發,難認有何不當。
法院認為,蘇在社區大學、個人臉書更正言論,就訊息傳播效果、更正效果來看,與之前在YT、立法院公聽會等平台相比,兩者宣傳規模方法、點閱數量、媒體參與等情形,顯有巨大差異,無從產生澄清先前言論的影響。
北院指出,現今網路時代訊息傳播即時且迅速,衛福部負有確保與民生議題息息相關食安資訊的正確性,把關言論自由與正確資訊間的平衡,避免不負責任錯誤或渲染言論造成人心恐慌,破壞食安健康等公益,衛福部、食藥署基於職權發布新聞稿澄清、依法告發,作為沒有違誤。
北院表示,不能以事後檢方不起訴,就認定衛福部告發違法,且蘇更正訊息後,衛福部也立即再發新聞稿稱「願意視情形,向警方補充說明蘇醫師已澄清之內容,以供本案檢警辦案時之參考」,可見衛福部告發是針對錯誤資訊,並就事件後續發生,更新訴訟主張及內容,認定告發沒有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