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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已解散)指控,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時,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進而協助地勇取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2012年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再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二審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民代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