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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保官進一步說到,經調查國光客運、和欣客運、統聯客運、首都客運及臺北客運等5家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發現其對於兒童票均有「不占用座位者免費」、「占位者請購買半票」等類似規定,而非給予6歲以下兒童免費座位以便其繫安全帶,導致申訴人有「不給座位怎會有安全帶可以使用?」的質疑,強調新北市行駛國道的公車都配合交通局要求提供免費座位給未滿6歲兒童,但相關法令規範卻未如此要求長途國道汽車客運,導致產生爭議。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指出,4歲以上小孩的身心發展應可獨立乘坐並繫安全帶,而根據道交條例第31條第1項有關強制4歲以上乘客繫安全帶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而非讓國道客運業者藉機要求原本免費的兒童票須付半價車票。
針對法規上的配套問題,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建議交通部修正「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增列「不得約定免費兒童票不占位」的規定,並呼籲業者先行修正現行不合理的措施,兼顧乘客安全及兒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