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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表示,爆炸案後續的賠償和善後問題,以及傷者的康復道路將會是漫長的。這些都需要持續的關注。她指出,明揚爆炸案造成111人受傷,目前仍有54人住院,其中14人在加護病房接受觀察。為了提供情緒紓解和支持,屏東心理諮商師公會已經召集了62名諮商心理師,配合縣府衛生局、消防局和勞青處,為消防員、傷者和其家屬提供專業心理支持。
周春米氣憤地表示,明揚科技公司的違規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縣府初步調查出明確事證,證明其三大重大違失如下:
1,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罰,處最高罰鍰30萬元。主要事證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前,倉庫存放超過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2,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管理權人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主要事證是,0922帶隊的陳小隊長到場時,明揚僅供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事後調查才表明有二份未及時提供。
3,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150萬元罰鍰。初步有三大違失,包括:危險物品的過量儲存,遠超出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出最高30萬元的罰款。主要證據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生前,倉庫內儲存的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周春米強調,明揚科技公司有不能逃避的責任,除了行政罰、刑法責任追究外,讓事故受害人未來得到賠償,目前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協助家屬針對明揚科技公司財產完成保全扣押程序,縣府一定會陪伴受傷的勞工,向明揚公司爭取到應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