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2子法即起生效 排碳大戶也能自願減量獲碳權

▲環境部今(12)日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與《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即起生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環境部今(12)日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與《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即起生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今(12)日公告2項《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包括《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與《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分別用以規範「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且相關辦法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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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解釋,「碳定價」包括「碳費」、「自願減量」、「增量抵換」3個部分,其中「碳費」會分階段對排放者收費,執行「自主減量計畫」並達到目標者可以適用優惠費率;「自願減量」則適用於各事業與各級政府,有意願的單位可以取得「減量額度(碳權)」。

「增量抵換」方面,蔡玲儀則表示,適用對象為應實施環評的工廠、工業區、火力電廠、高樓建築等,這些單位依據《氣候法》,需要依照溫室氣體增量的一定比率進行抵換,其抵換來源可以是該單位所持有的「減量額度」,或是排碳大戶自主減量計畫下、超過指定目標所獲得的減量額度。

▲環境部今(12)日公告2項碳定價相關子法。(圖/記者林志怡攝,2023.10.12)
▲環境部今(12)日公告2項碳定價相關子法。(圖/記者林志怡攝,2023.10.12)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氣候變遷署減量交易組組長蘇意筠表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範,「自願減量」可分為「移除類型」與「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依據實行時間,分別再細分為「展延型」與「固定型」兩種,用以決定減碳行為施行後,可申請「減量額度」的時限。

蘇意筠說明,「移除類型展延型」第一期為20年,可展延2次、每次10年、「移除類型展延型固定型」則以30年為限;「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展延型」第一期為5年,可展延2次、每次5年;「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固定型」則以10年為限。

針對自願減量申請作法,蘇意筠說,相關單位需要先決定採取前述任一減量作法,並擬定專案計畫書,提交與環境部申請註冊並通過後,依據計畫書內容加以實行,經過監測後,提交監測報告書、以申請減量額度。

不過,蘇意筠強調,所有減量措施都限在國內執行,並須符合「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避免重複計算」等5大原則,且「申請註冊」、「申請減量額度」等階段,都需要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不過「減量措施技術成熟」、「減量計算簡易明確者」可以免除註冊時的第三方查驗,相關條件會公佈於指定網站平台。

另一方面,蘇意筠提到,需要繳交碳費的事業單位,除了進行「自主減量計畫」、減少本身排放的碳量,來爭取優惠費率之外,也可以參與自願減量專案,並取得減量額度,而獲得的減量額度,也可以用來抵減碳費。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針對今天公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氣候變遷署排放管理組代理組長郭孟芸表示,需要進行增量抵換的行為類別如工廠設立、且年排放量達到2.5萬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等,另設有例外條件,以及高樓建築開發。

郭孟芸指出,事業單位要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之前,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且營運日起,要依照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抵換計劃,執行增量抵換,事業要在營運日起到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執行報告,而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報資料後,要在90日內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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