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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享運具業者認為撤銷或廢止營運許可,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營運許可太過嚴苛,但苗博雅說,撤銷或廢止是「得」撤銷,不是「應」,已給市府裁量空間;另外撤銷或廢止,是因業者故意或過失,導致個資外洩,但如果業者該做都做了,被惡意攻擊,就不屬於業者故意過失,不會導致被撤銷營運許可,此修正不至於苛扣業者。
北市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現行北市共享運具自治條例第12條共6款,規定違反情節重大得撤銷,現在新增1款個資保護,加強個資保護意識,交通局尊重也支持;但考量到個資法今年5月修正,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並成為個資法主管機關,因此建議改由個資法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議員秦慧珠質疑,若中央個資委員會未成立之前,發生個資洩漏,由誰來認定屬重大個資外洩案?她認為,可先照苗博雅的提案內容修法,等中央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再修改條文;法務局長連堂凱表示,中央未成立委員會之前,北市主管機關都是交通局。
最後經討論,法規會通過苗博雅提案,將送大會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