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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表示,他們共同創業,開設麻辣火鍋店,她還運用自身名氣及人脈對外行銷宣傳,並協助藍發展房地產事業,使藍名下累積龐大資產,雙方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為事實上夫妻關係。後因藍外遇生子而感情破裂,藍於2019年5月初搬出同居處所,2022年1月10日她才終止雙方事實上夫妻關係,她與藍的剩餘財產差額為1億3712萬3200元,請求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6856萬1600元。
高院認為,夏、藍同居期間共同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還代言藍的公司推出的建案,在同居14年後上電視節目表示,雙方遲未結婚,是因她命格不適合,藍也說如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認定雙方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事實上應為夫妻關係,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之規定,但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夏直到去年9月22日才提出請求,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