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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日本隨後於108年向我國申請輸銷加工豬肉,防檢署指出,經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國際標準進行風險評估後,進而訂定「自日本輸入供人食用豬肉製品檢疫條件」,同意日本加熱豬肉產品輸臺。
防檢署強調,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範,傳統豬瘟疫區豬肉經過70℃以上維持30分鐘以上加熱處理後的產品可殺滅傳統豬瘟病毒,無散播疾病疑慮,經國際規範加熱處理之豬肉為安全貿易產品。
此外,防檢署強調,開放日本加熱豬肉輸臺事前經過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確認無傳播疫病及食品安全風險,符合相關規定,由於先前已查場核准日本1家加工廠,因此該加工廠生產之加熱肉品可依該檢疫條件輸臺。
至於林為洲質疑,107年到111年為什麼還有日本調製豬肉製品進口?防檢署對此說明,該類進口品項為調理包,非屬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防檢署表示,輸臺加熱豬肉產品所用豬肉,都來自HACCP認證屠宰場,且來源豬隻都經過獸醫師屠前與屠後檢查確認健康,加熱肉品生產設施經過實地查核確認符合我動物檢疫與食品安全規定。產品輸入時,並由防檢署及食藥署負責把關,確保檢疫及食品安全,請民眾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