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違反1規定」慘了!北市973輛車吊牌半年 駕駛還吞破萬罰款

▲開車行駛在路上真的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不但影響了行車安全之餘,還可能付出慘痛的代價。(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開車行駛在路上真的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不但影響了行車安全之餘,還可能付出慘痛的代價。(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毅/綜合報導

開車行駛在路上真的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不但影響了行車安全之餘,還可能付出慘痛的代價!因為自今年6月30日起,「危險駕駛」構成條件從原先超速60公里調降為超速40公里。而新罰則才上路幾個月,光是台北市,舉發數就「狂飆4.8倍」,更有973輛車已執行吊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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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今(30)日公布數據,從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構成行車速度自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調降至40公里,光是7月至10月,臺北市就有2613件危險駕駛被舉發,月平均653件,比起修法前的1至6月的平均135件要高出4.8倍。

▲台灣法規中,如果要上路騎車、開車都必須先通過駕照考試。(示意圖/取自pexels)
▲開車行駛在路上真的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不但影響了行車安全之餘,還可能付出慘痛的代價。(示意圖/取自pexel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行罰則與「危險駕駛」構成條件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根據交通最新法規,「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如果違規處罰鍰外,還處罰車主吊扣車牌半年。(圖/交通部提供)
▲根據交通最新法規,「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如果違規處罰鍰外,還處罰車主吊扣車牌半年。(圖/交通部提供)
北市裁決所也表示,截至11月29日,上述舉發的危險駕駛案件,其中有973件已經執行牌照吊扣。最後裁決所也提醒,民眾如果被開罰,務必按照規定繳送牌照執行吊扣,勿聽信網路免扣牌謠言,花錢當冤大頭,還可能必須負擔刑責。

▲台灣自今年6月30日起「危險駕駛」構成條件,從原先的超速60公里調降至40公里。(示意圖/取自pixabay)
▲台灣自今年6月30日起「危險駕駛」構成條件,從原先的超速60公里調降至超速40公里。(示意圖/取自pixabay)
其實早11月初,Tik Tok社群上就掀起一股拆車牌影片熱潮,許多駕駛都因為嚴重超速,而違反了「道交新制」,除了要付出1萬2以上的罰鍰之外,車輛的牌照還要扣繳半年,還要前往監理站上交通講習課程3小時,為逞一時之快,卻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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