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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林女曾在2015年8月27日、2016年5月11日兩度找呂秋遠法律諮詢。在歐家請求林女返還借款案,台北地院判歐家敗訴,歐家上訴二審,林女發現,歐家委任她過去諮詢過的呂秋遠,就連歐男與她的離婚案,歐也找呂秋遠。事後,歐家請求返還借款案,高院逆轉,判她須返還前婆婆及前大姑共計106萬元確定。
林女不滿,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公會調查後認定,呂秋遠明知已先接受林女諮詢,後續又接受歐男及其家人委任,且在訴訟過程中引用林女諮詢內容,作為對於林女不利的訴訟攻防,違反利益衝突事證明確,依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規定移付懲戒。
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時,呂秋遠辯稱,林女諮詢時故意隱瞞姓名,雙方無信賴關係。
律師懲戒委員會依據林女2次諮詢的錄音譯文,發現林女均已明確告知對造姓名、雙方訴訟關係,呂秋遠當時還有意促成兩造和解,不採信呂秋遠辯詞,去年7月決議記呂申誡。呂秋遠不服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經討論後認為,呂秋遠請求並無理由,19日決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