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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署調查,顏男名下雖僅有1輛老舊汽車,卻實際經營2家工程行,110年11月收受處分書後,從2家工程行存款帳戶提領1000多萬元,未用於清償欠款,更辯稱不清楚資金流向,顏妻則說是清償貸款、支付生活費用等。
台南分署又查出,顏男實際經營2家工程行,110年至111年間銷售額逾1000萬元,顏男答稱營業額雖高,但仍要繳納貸款,卻未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台南分署昨天通知顏男到案說明,認定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管收事由,向台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立刻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編輯:黃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