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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說,該兒童為兒盟自行委託於保母,保母收托時通報本局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服中心依照規定於收托後1個月內進行托育訪視,訪視時知悉該案兒盟社工會一個月訪視一次,了解兒童被照顧的狀況。
涉案的劉保母為兒盟合作的保母,於111年10月取得臺北市居家托育人員登記,核發登記證前,社會局派員實地訪查居家安全符合規定後始發登記證,辦理登記時保母即提到是為了與兒盟合作,故依兒盟要求向收托地縣市政府(台北市)申請居家托育登記證。
社會局指出,案主於112年9月1日由兒盟轉介給劉保母托育,本局接到收托回報後,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皆依照規於一個月內訪視。本局於9月26日實施訪視,當時並無異樣。社會局於112年12月25日接獲兒保案通報後,立即派員至劉姓保母家訪視,續依兒少保處理流程調查,本案已由檢調司法偵查中,據了解目前加害人仍在羈押中,社會局將密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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