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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調查後認陳姓社工所製作之查訪紀錄疑有不實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罪嫌,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由文山二分局於3月12日持搜索票、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相關處所執行搜索,同日晚間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社工涉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命具保新臺幣30萬 元。
檢察官為查明陳姓社工有無登載不實查訪紀錄,並保全證據,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簽發拘票交由文山二分局執行,係檢察官審酌案件偵辦之必要性而為;至於警方執行拘提之時機及方式,則由警方審酌現場狀況而定,此部分是否有檢討必要,宜另由警方說明。
北檢強調,本案偵查過程均嚴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檢察官之前所為傳喚、調查、聲押被告等情,均未對外揭露,亦未見諸媒體報導;嗣因 3 月 11 日上午經某民意代表召開記者會,及被害人親友於社群軟體披露相關案件資訊後,始引起媒體高度關注, 但媒體報導中之相關照片、對話紀錄等內容,均非本署人員提供。
最後北檢表示,本案檢察官於相驗、偵查期間,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即全力投入,秉持「一路相伴」的 服務精神,提供被害人家屬關懷服務,除讓家屬了解案件進度,亦將持續提供相關法律協助、協助辦 理申請補償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