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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右昌續指,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達到提升建築物與民眾居住安全目標。
林右昌補充,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林右昌指出,台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都市更新工作必須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居住品質及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