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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依規定通報警方,林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彰化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他7年6個月徒刑。林男上訴二審,坦承毆打女兒但無殺人犯意,表示是因不滿女兒被老闆指控偷東西等,加上當時剛離婚,情緒失控才會動手。
案經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林男確實是因為女兒工作問題,才會動手打人、強逼罰站,事後有讓女兒穿回外套,並送醫治療,並非完全棄之不顧,客觀上難認有殺人故意。二審法官認為,根據雙方證詞及醫院報告等,林男行為只構成傷害罪,考量到林男女兒一審撤回告訴,認定林男僅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因此改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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