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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目前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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