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信良2023年不滿張姓友人未經同意自取鑰匙進入他妹妹居所,害妹妹受到驚嚇,於是夥同同鄉的黃承恩將張姓友人帶回租處,用鋁製棒球棍把對方打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判陳、黃各9年、10年徒刑。陳信良說有以150萬元和解賠償意願求輕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死者家屬不願接受和解條件,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
陳信良、黃承恩與張姓被害人為朋友,2人不滿張被害2023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未經同意擅自拿取陳的胞妹放置在信箱中的房門鑰匙,開門進屋,陳的胞妹嚇到,還開啟陳妹婿之自用小客車之車門等舉措,陳、黃在4點前趕回,找到離開不久的張,將張帶回屋內拿球棍毆打他。
之後,陳以童軍繩捆綁被害人,黃則持鋁製棒球棍及現場之拖把桿毆打被害人雙臂、臀部及腿部,致被害人受有多處鈍性瘀傷,雙手上臂內外側大面積暗紫色瘀傷,導致雙上肢肌肉損傷,直到被害人受傷倒地,陳信良才聯繫友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被害人因橫紋肌溶解及其併發症而於到醫院前死亡。
陳信良從事二手車買賣,黃承恩無業,曾於2018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遭判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審國民法官庭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陳及黃各判處9年及10年徒刑,上訴後,2人則主張一審漏未審酌陳信良有以150萬元和解賠償意願,求輕判,高院認為,死者家屬表明無法接受陳信良所提和解條件,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不影響原審量刑判斷之妥當性,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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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陳以童軍繩捆綁被害人,黃則持鋁製棒球棍及現場之拖把桿毆打被害人雙臂、臀部及腿部,致被害人受有多處鈍性瘀傷,雙手上臂內外側大面積暗紫色瘀傷,導致雙上肢肌肉損傷,直到被害人受傷倒地,陳信良才聯繫友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被害人因橫紋肌溶解及其併發症而於到醫院前死亡。
陳信良從事二手車買賣,黃承恩無業,曾於2018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遭判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審國民法官庭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陳及黃各判處9年及10年徒刑,上訴後,2人則主張一審漏未審酌陳信良有以150萬元和解賠償意願,求輕判,高院認為,死者家屬表明無法接受陳信良所提和解條件,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不影響原審量刑判斷之妥當性,駁回上訴。